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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国家标准安全规范介绍
来源: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| 作者:TOSAFE | 发布时间: 2021-01-13 | 469 次浏览 | 分享到:
电气火灾消防事故作为国家重要的保护解决项目,国家在电气火灾消防事故解决上面花费了重大的心思,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,用电产品越来越大,导致电力负荷运载较大,在使用电力过程中,会导致许多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,智慧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能够帮助提高城市安全用电情况,那么,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国家标准安全规范有哪些呢?
 
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国家标准安全规范:
 
1、GB50016-2014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,在条文10.2.7里规定:下列场所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。这些场所包括各种类型的影剧院、馆所、仓库、住宅小区、医院、商店、学校等等。
 
2、国家标准《建筑电气火灾预防要求和检测方法》有关条文也明确要求“应在电源进线端设置自动切断电源或报警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”。
 
3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产品应满足:GB14287.1-2005《电气火灾监控设备》、 GB14287.2-2014《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》、GB14287.3-2014《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》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产品应满足:GB14287.4-2005《故障电弧探测器》
 
4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安装和运行应满足GB13955-2005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》
 
5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供电应满足GB50052《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》的要求
 
6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应满足《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方法》的要求(暂行规定)
 
7、 《建筑设计防火dao规范》 GB50016-2014:第8.4条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:本条为强制性条文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起到早期发现和通报火警信息,及时通知人员进行疏散、灭火的作用,应用广泛。本条规定的设置范围,主要为同一时间停留人数较多,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员伤亡需及时疏散的场所或建筑;
 
8、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》GB50116-2013第9条关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相关规定。
 
9、《低压配电设计规范》GB 50054-2011第6.4.1条规定当建筑物配电系统符合下列情况时,宜设置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,其应动作于信号或切断电源。
 
10、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》JGJ 16-2008第13.12.1条规定:为防范电气火灾,下列民用建筑物的配电线路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时,应符合下列规定。
 
11、《商店建筑设计规范》JGJ 48-2014第7.3.16 条规定:对于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,除消防设备及应急照明外,配电干线回路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。(强条)
 
12、《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》JGJ 284-2012第17.4.1规定: 特级、一级防火金融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。
 
13、GB50045-95(2005版)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,其中在条文9.5.1里规定: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、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。
 
使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能够有效快速的提升城市用电安全建设,加快城市化进程,按照国家标准安全规范来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,保证用电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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